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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民法典(二十七):上了你的车,你就得负责

供稿: | 发表日期:2024年09月02日 14:16 | 点击数:

来源: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妇联权益部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王某等人免费搭乘茅某的小型客车,茅某在驾驶途中与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致王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茅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的家属将李某、茅某及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关于是否应当减轻被告茅某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在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对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但驾驶人提供无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等人无偿搭乘茅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适当减轻茅某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由李某赔偿70%,茅某赔偿25%,原告自担5%。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好意同乘不仅弘扬和传承了这一美德,也符合现代社会绿色出行的环保理念。《民法典》明确规定,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除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好意同乘原属一种情谊行为,搭乘人和供乘人之间并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供乘人一旦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则负有保障搭乘人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在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如车辆驾驶人存在过错,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该侵权事实发生在情谊行为中,基于鼓励助人为乐、相互帮助的公序良俗,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减轻供乘人对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