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妇联权益部
基本案情
马某在某网站发布出售纪念币的帖子,载明“出售纪念币,外地顺丰到付”,倪某回帖“确认要二盒,包原盒原封不符包退,顺丰到付”,并支付至马某账户5.7万元。马某通过快递公司向倪某邮寄纪念币。后经快递公司确认,该邮件被他人冒领。倪某以未收到纪念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返还价款。法院认为,在倪某未签收货物的情况下,不能认定马某已完成货物交付,其已构成违约,应返还价款。当今社会网络购物已成常态,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购物的方式进行消费。与此同时,因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尤其是当涉及快递公司投递问题时,容易因责任不清发生扯皮。《民法典》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卖方交付货物的时间为收货人签收时间。据此,当买方并未实际签收快递时,一旦发生快递丢失等情形,卖方不能以其已将商品交付快递公司为由,主张已实际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但也要注意的是,如果快递公司按照买方指示已将快递送达指定地点,并有效通知买方,可视为买方已经签收。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12条第1款: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