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妇联权益部
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经商量后,出资购买手术设备等,从事肾脏买卖及非法移植活动。2015年,王某让周某签下自愿卖肾协议,通过手术将周某的肾脏移植到购肾者体内。经鉴定,周某右肾被切除,系七级伤残。周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判决认为,王某与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两人明知缺乏器官移植的相关资质,为牟利仍违法实施器官移植手术,因此对周某健康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周某明知该行为违法,为获得报酬而自愿出卖器官,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在医疗领域的运用给广大患者带来了福音,但同时也带来了非法买卖器官等诸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民法典》新增条款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买卖人体器官行为无效。该规定一方面重申了我国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基本立场,另一方面对人体器官买卖的民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和指引。买卖人体器官系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即使被害人同意也不改变该行为的违法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07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