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妇联权益部
基本案情
陈某是一名39岁的高龄孕妇,某日骑电动车出行,被汪某驾驶的大型客车撞伤,经交警大队认定,汪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时,陈某怀孕13周,为保胎儿忍痛在未打麻药的情况下对腿部损伤进行清创缝合,但仍不幸流产,不得不进行清宫手术,精神受到巨大创伤。故陈某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汪某及肇事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虽未造成陈某身体伤残,但直接导致其终止妊娠,对于一位年近40周岁准备成为母亲的女性而言,该伤害不仅使其遭受了身体上的痛苦,更带来了未来生育及家庭等各方面的压力,对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心理和肉体上的无形痛苦而给予的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精神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方可主张。对于“严重”如何认定,实践中一般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重要依据,但并非绝对化。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陈某因事故遭受的痛苦明显已经超出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程度,对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以抚慰其所遭受的严重精神伤害。本案裁判将法律与情理、伦理相结合,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给予特殊伤者充分的人文关怀,符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精神,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