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妇联权益部
基本案情
张某驾驶摩托车与他人追尾相撞,被撞者受伤倒地后,张某逃离。朱某开车路过,见之便开车追赶,张某慌不择路,在穿越铁轨时撞上火车身亡。张某的亲属将朱某告上法庭索赔60万元。朱某究竟是“见义勇为”,还是“杀人凶手”?张某的死亡,朱某究竟该不该担责?法院判决认为,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张某肇事逃逸的行为违法。朱某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张某被火车撞击死亡与朱某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见义勇为者得不到鼓励,反要承担不利后果,必然助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裁判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该案后被评为“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并被写入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鼓励见义勇为,《民法典》还特别规定,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见义勇为者有权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当见义勇为者因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利益而遭受损害时,法律将为其提供救济以免除其后顾之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