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更多>
安康金科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安康金科 - 正文

漫画民法典(十四):遗弃未成年子女可撤销其监护权

供稿: | 发表日期:2022年05月10日 14:26 | 点击数:

来源: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妇联权益部

基本案情

刘某在医院生育了一名女婴,三天后将该女婴遗弃在医院女更衣室内。女婴被发现后由民政局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民政局愿意承担该女婴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抚养女婴。法院判决认为,刘某将出生三天的被监护人遗弃,拒绝抚养,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被监护人自被生母刘某遗弃以来,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至今,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生父不明、刘某父母年龄和经济状况、村民委员会的具体情况,由民政部门取得被监护人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刘某的监护权,指定民政局作为该名女婴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司法及时发挥防线作用,更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建立起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为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保驾护航。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实施了遗弃等行为,严重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侵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导致子女处于危困状态,此时个人或组织可以起诉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36条第1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