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妇联权益部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例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追偿权纠纷。原告是一家船舶公司,被告是该公司的一名船员。基本案情是:被告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与他人产生冲突,将他人打伤。用人单位在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船员进行追偿。法院判决认为,冲突的起因虽然是工作,但船员打人的行为完全超出 了自己的工作范围和采取措施的合理限度,属于故意致人损害的情形,对于该 行为造成的主要后果应当由船员承担;船舶公司对其员工疏于管理和教育,应当对该起打人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船员对造成的损失 承担六成责任。
敬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国家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离不开爱 岗敬业的每一位劳动者。这就要求我们在任何一个岗位、从事任何工作,都要尽心尽力、履职尽责。但在社会实践中,存在着履职行为的一切后果都由单位负责的错误认识,这导致部分人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恣意妄为,甚至存在故意造成用人单位严重损失的情形。对此,《民法典》明确规定,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他人损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这不仅有利于督促劳动者忠诚、勤勉履职,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劳资共赢,最终实现双方的共同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追偿比例的确定,应在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兼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关系,不宜过于加重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