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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民法典(十八):网络刷单被骗钱了?

供稿: | 发表日期:2022年05月10日 14:35 | 点击数:

来源: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妇联权益部

基本案情

M公司为增加其网络店铺的交易量,委托陈某组织刷手在其网络店铺刷单,陈某向M公司介绍了何某。何某遂在某平台创建了案涉交易订单,双方均确认案涉商品未实际发货。何某称,M公司未向其退还因刷单垫付的2万元,也未支付刷单费。M公司称,其已将案涉款项支付给案外人陈某,拒绝向何某退款。何某诉请:M公司退还货款2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何某与M公司订立网络购物合同,意在以虚假网络购物意思掩盖“刷销量、赚报酬”的真实意思,属于法律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故网络购物合同因双方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本案中,双方通谋实施的刷销量行为客观上已产生了虚假订单,造成了网络营商环境的损害,且何某系自行决定投入款项,故对于何某为赚取刷单报酬而投入的款项,依法不予保护。综上,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电子商务经营者以虚构交易为目的与他人通谋订立网络购物合同,双方系以虚假的网络购物意思掩盖真实的“刷销量、赚报酬”意思,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论刷手是以未收到货款、报酬为理由,还是以商品未实际发货为理由起诉,主张退还货款、支付报酬,都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获得不当信誉,不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还将面临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