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妇联权益部
基本案情
这是一起因为共同饮酒引发的纠纷。原告与四被告共同饮酒喝醉后,携带女儿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女儿死亡的严重后果。原告作为家属,向四被告提起诉讼,认为四被告未阻止其酒后驾车,应对其女儿的身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明知原告醉酒,未对其驾驶电动车进行积极有效劝阻,作为共饮人,应对原告及其女儿遭受的人身损害等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不能免除原告对自身具有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据此,法院酌定该部分损失由四被告共同承担15%为宜。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自愿。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涉及他人乃至社会公共安全。基于此,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人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导致其他共饮人因此遭受人身损害或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每个人都应该为自身的安全负责,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共饮人应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