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妇联权益部
基本案情
李某有两个儿子,分别在加拿大和日本定居。李某丈夫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平时李某的妹妹经常予以照顾。李某年老体弱,其妹妹李某红经常陪伴其至医院检查,李某遂订立书面委托书,委托妹妹在其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等情况下,作为其监护人。后李某患阿尔茨海默病。李某的儿子回国后,与李某红发生矛盾,认为自己才是李某的法定监护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李某红监护人资格。
法院判决认为,李某在意志清楚时以书面的形式确定李某红为其将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李某的儿子虽提出异议,但是并无证据证明李某红有损害李某利益的行为,相反李某多年来一直由李某红照料,故驳回了李某儿子的诉讼请求。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意志,《民法典》增加了意定监护这一新的监护方式,即允许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本人意愿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赋予当事人更充分的选择权利,这既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保护,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由意定监护人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参加各种民事活动,为孤寡老人解决后顾之忧多了一重保障。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