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高院
基本案情
业主王阿姨对物业服务不满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为催交物业费,对王阿姨家停止供水电,王阿姨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恢复水电供应。法院判决认为,物业服务合同虽然约定如果业主不按期缴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有权采取停水电气的方式来催收物业费,但供水供电供气为业主与水电气第三方公司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物业服务人无权阻碍该法律行为的履行。该条款破坏了公民的基本生活条件,违反了公序良俗,为无效条款,物业公司应恢复水电供应。
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之间经常因物业费的缴纳发生纠纷。物业催缴应采取通知、公告、诉讼等合理手段,但物业服务人为了快速、有效地收缴物业费,有时会采取断水、断电等极端方式,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产生活。《民法典》新增条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若业主举证证明因此受到损失的,可要求物业服务人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 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